2007年12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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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的这起官司提醒你:申请诉前保全是有风险的
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被判令赔偿
荆山

  本报讯  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未将争议诉请人民法院处理之前,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请求法院对另一方行为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它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诉前财产保全也有风险,如果一旦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就应赔偿不当的诉前财产保全所导致的损失。日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阳支公司就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被法院判令赔偿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0580.22元。
  2005年11月8日,中保财险平阳支公司向平阳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诉前保全浙江省广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应付给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303267.94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平阳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笔款项。数日后,保险公司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向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保险公司均败诉。2007年1月22日,义乌金成钢构公司持解除冻结裁定书领取了执行款,并于同年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冻结款项的利息损失,该公司认为该笔执行款是建筑工程款,属企业流动资产,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增值获取利润,而被告的冻结行为导致原告增加银行贷款用于流动周转,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冻结原告执行款而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经营性企业,其执行款被冻结,造成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按一般常理,公司需通过银行贷款获取流动资金,故按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计算损失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